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賴麗月
上列聲請人賴麗月因與相對人蔡蕎鍵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賴麗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是否向相對人現實提示聲請狀所附2張本票(相對人於
民國114年4月8日所簽發、金額新臺幣200萬、82萬元)請求
付款;若有,請陳報提示之年月日。
二、除聲請狀所附前開本票影本外,如有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請一併提出該債權之證明文件並請釋明該債權已屆清償
期。
三、請提出本件抵押權(他項權利證明書字號:114員他狀字第00
0882號)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四、請提出彰化縣○村鄉村○段00地號土地及同段367建號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