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65673號
CHDV,114,司執,65673,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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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5673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6
            樓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呂小嫻  
           住○○市○區○○路○段0號    
債 務 人 許仁雄  住臺中市○○區○○○○街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查 債務人住所係在臺中市,有繼續執行紀錄表及債務人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屬有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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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