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195號
CHDV,114,司催,195,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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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安建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雄
上列聲請人安建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安建
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詳述本件票號TD32357390票據之遺失經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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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建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