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195號聲 請 人 安建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雅雄 上列聲請人安建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安建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詳述本件票號TD32357390票據之遺失經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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