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9972號債 權 人 劉宛怜 上列債權人劉宛怜因與債務人卓進忠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宛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