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883號
CHDV,114,司促,9883,2025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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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88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代 理 人 潘俐君



債 務 人 辛奕辰即曾惠琪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辛唯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惠琪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7,245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惠琪之遺
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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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