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1057號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 代 理 人 申惟中律師 蔡珮辰律師 王俊椉律師上列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因與債務人陳振熒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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