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857號
CHDV,114,司促,10857,2025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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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57號
債 權 人 謝坤憲
上列債權人謝坤憲因與債務人魏雍榮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謝
坤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對債務人有債權存在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請提出
借據、匯款證明等,聲請狀附本票影本所載受款人為債務人
而非臺端且未載發票人,形式上無從釋明臺端對債務人有債
權存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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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