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0857號債 權 人 謝坤憲 上列債權人謝坤憲因與債務人魏雍榮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謝坤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對債務人有債權存在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請提出如 借據、匯款證明等,聲請狀附本票影本所載受款人為債務人 而非臺端且未載發票人,形式上無從釋明臺端對債務人有債 權存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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