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80號
債 權 人 張莉卿
上列債權人張莉卿因與債務人蔡金龍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
莉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債權人之住所地。
二、請提出存證信函影本及回執影本。
三、請釋明兩張本票得自民國110年1月31日起計算年息百分之5
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具狀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