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536號
CHDV,114,司促,10536,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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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3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張佩珍
債 務 人 周晉億

周妍蔏即周琬


一、債務人周晉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4,238元,及自民國11
4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82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114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周晉億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周妍蔏即周琬渝就前開債務應負
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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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