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474號
CHDV,114,司促,10474,2025101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74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吳俊鍵


上列債權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吳俊鍵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