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0474號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債 務 人 吳俊鍵 上列債權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吳俊鍵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