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4年度,413號
TPHM,94,上訴,413,200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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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4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93年度訴緝字第40號,中華民國93年12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189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前因二次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各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八十八 年八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七六八號、八十八 年度毒偵字第一二O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八十八年間 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送強 制戒治,並經同法院以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二號判處有期 徒刑六月確定。又因施用毐品案件,分別經同上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二件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 月,並接續前開有期徒刑六月執行,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 假釋,於九十二年八月六日假釋期滿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 。詎其猶不知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二十二時許採尿前回溯一日內,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嗣於同年一月十四日二十二時二十分許,在台北縣 瑞芳鎮○○○路員山巷二十九號五樓,為警持
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經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五公克)。
二、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訊,亦未提 出任何書狀到院。經查,被告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為警查 獲後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 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篩檢,並 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為確認檢驗之結果,呈施用海洛因代謝 後之嗎啡陽性反應,有該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一份 在卷可稽。參之以酵素免疫分析或薄層定性分析等方式為初 步篩檢者,檢驗結果固有相當程度偽陽性之可能,然以氣( 液)相層析、質譜分析之儀器為交叉確認者,檢驗結果出現 偽陽性之機率則極低,因而具有公信力,核足為對被告不利



之認定。再佐以「一般人注射海洛因後經體內吸收代謝約三 十分鐘後,以嗎啡型態為主開始排入尿中,且以最初六至十 二小時排泄量最多。若以日計,約有百分之八十之毒品代謝 物(嗎啡)可在注射後二十四小時內陸續由尿中排出體外」 等情,亦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年四月十二日(九0)陸(一 )字第九○一三三三三五號函在卷可參。又扣案之白色粉末 一包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五公克、包裝重 0.三四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調 科壹字第三二000二0二一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查(見原 審訴緝卷第七十六頁),且被告於偵查及原審亦自承該包海 洛因係其所有,益徵其有施用第一級毐品海洛因之犯行。綜 上事證明確,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足堪認定。二、核被告施用毐品海洛因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於施用毒品海洛因前後 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被告曾受事實欄所示之判決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 其刑。
三、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規定, 並審酌被告曾多次接受過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猶犯 本件施用毒品海洛因罪行、其施用毒品期間之久暫及次數、 被告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八月,扣案之海洛 因一包淨重零點五公克併予宣告沒收並銷燬之,認事用法並 無不當,量刑亦屬適當,上訴意旨空言否認犯罪,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 決。
據上論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錢漢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清銘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廖紋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王增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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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