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懲戒處分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4年度,14號
CHDV,114,勞訴,14,2025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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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
被 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 住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懲戒處分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
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
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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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