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90號
原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36樓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住同上
被 告 姚翔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訓練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督促程序聲請費500元,尚應補
繳1,000元(計算式:1,500元-500元=1,000元)。茲依勞動事
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原告應於14日內就被告所提民事異議狀內容,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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