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倪寳全
黃智冠
黃群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視同上訴人 洪啟輝
訴訟代理人 洪唯晏
視同上訴人 洪志雄
洪再發
上 1人 之
訴訟代理人 姚淑芬
視同上訴人 洪郭雪華
劉淑娟
黃靖耘
上 1人 之
法定代理人 葉雅慧
被 上訴 人 洪木勝
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下午2時10分
,在本院第31法庭行準備程序。上訴人倪寳全應說明所提分割方
案中分配編號丙之人,如何使用彰化縣○○鎮○○巷000號房屋坐落
之基地;被上訴人應就所提分割方案中,上訴人黃智冠、黃群硯
願與視同上訴人劉淑娟、黃靖耘共同分配編號B之證明,如有其
他分割方案,請一併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