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3年度,107號
CHDV,113,家繼訴,107,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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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07號
原 告 ○○○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被 告 ○○○

○○○

○○○

○○○

○○○



○○○○

○○○

○○○

○○○


○○○


○○○


○○○


○○○○

○○○

○○○


○○○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一
分割方法」欄所示。
兩造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二
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三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
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
訟事件。經查,本件原告子○○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以本院
收狀章為準,下同)起訴時,另以卯○○○為被告,惟卯○○○
於111年12月27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除戶部分)在卷可憑
,嗣原告以113年10月24日民事呈報狀(參見本院卷第97-10
3頁),就卯○○○部分之訴予以撤回,其所為訴之撤回,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訴訟
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
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5款亦
有明定,並同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所準用。查本件為分
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對於有繼承權之全體繼承人必須合
一確定,原告起訴後於113年10月24日以民事呈報狀追加卯○
○○之繼承人午○○未○○辰○○巳○○申○○為被告,核屬訴
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
事人,依前揭規定,亦應准許。
三、本件除被告庚○○外,原告、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於最後言
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規定,依被告庚○○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關於被繼承人○○部分:
 ⒈被繼承人○○於日治時期昭和19年10月3日死亡,其為原坐落彰
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共有人,該等土地經共
有人○○○訴請本院判決分割,原告與被告等人皆為其繼承人
,是被繼承人○○所遺之於該二筆土地之應有部分乃由兩造公
同共有,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913號民事判決確定,而
被繼承人○○應有部分分得部分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⒉關於兩造之應繼分
 ⑴被繼承人○○死於日治時期,依當時適用於臺灣之繼承法令,
其死亡時為戶主,所遺財產為家產,由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
繼承之,其長子○○○於昭和13年12月8日死亡,故由次子○○
及男孫○○○、○○○、丑○○代位○○而共同繼承,○○○應繼分1/2,
○○○、○○○、丑○○應繼分各1/6。
 ⑵嗣○○○於民國86年12月17日死亡,由妻○○○○、子女戊○○庚○○
己○○辛○○、壬○○即○○○共同繼承,每人應繼分1/36。○○○
○於104年6月14日死亡,由子女戊○○庚○○己○○辛○○
壬○○共同繼承,每人應繼分1/30。
 ⑶又○○○於106年6月4日死亡,由妻癸○○○,子女丙○○丁○○、○○
○、寅○○等共同繼承,每人應繼分1/30。○○○於110年7月28日
死亡,由子女○○○、乙○○二人繼承,每人應繼分1/60。
 ⑷再○○○於90年3月28日死亡,由子女子○○卯○○○酉○○○共同
繼承,每人應繼分1/6。卯○○○死亡後,其應繼分午○○、未
○○、辰○○巳○○申○○共同繼承並公同共有之。
 ㈡關於被繼承人○○部分:
 ⒈被繼承人○○亦為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共有人
,其於日治大正14年間死亡,因未婚無子嗣,據當時適用於
臺灣之法律,無得為繼承之人,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8條
規定,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定其繼承人,而被繼承人○○之
父母、祖父皆先其亡故,應由其兄即被繼承人○○單獨繼承。
嗣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13號民事判決,被繼承人○○所遺應
有部分,分得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
 ⒉關於兩造之應繼分被繼承人○○之遺產由被繼承人○○單獨繼
承之,再由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再轉繼承。惟繼承人○○○輾
轉繼承被繼承人○○之應繼分經其全體繼承人分割繼承,由癸
○○○單獨取得。以此,丙○○丁○○、○○○、寅○○不再對○○之遺
產有其應繼分。○○○之應繼分1/6由癸○○○單獨取得。
 ㈢因兩造無法為分割遺產之決定,亦未有不得分割分割之約定
,原告爰依民法第824條規定,請求予以判決分割,並按兩
應繼分比例,將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遺產分割為分別共有。
 ㈣並聲明:
 ⒈原告與被告戊○○庚○○己○○辛○○、壬○○癸○○○丙○○
丁○○、甲○○、乙○○、寅○○丑○○酉○○○午○○未○○辰○
○、巳○○申○○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
產准予分割。
 ⒉原告和被告戊○○庚○○己○○辛○○、壬○○癸○○○丑○○
酉○○○午○○未○○辰○○巳○○申○○公同共有被繼承
人○○所遺如附表二所示遺產准予分割。
 ⒊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有部分之比例共同負擔。  
二、被告方面則以:
 ㈠被告戊○○己○○辛○○、壬○○癸○○○丙○○丁○○、甲○○、
乙○○、寅○○丑○○酉○○○午○○未○○辰○○巳○○、申○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庚○○答辯略以:同意分割。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
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
」,旨在使繼承開始於民法繼承編施行前之繼承事件,繼續
適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之繼承法規或習慣。故發生於00年00
月00日之前,應適用臺灣繼承舊慣之繼承事件,不因之後民
法繼承編規定施行於臺灣而受影響(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8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又按「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日
期或經死亡宣告確定死亡日期)於臺灣光復以前者(34年10
月24日以前),應依有關臺灣光復前繼承習慣辦理。繼承開
始於臺灣光復後(34年10月25日以後)至74年6月4日以前者
,依修正前之民法親屬、繼承兩編及其施行法規定辦理。繼
承開始於74年6月5日以後者,應依現行民法親屬、繼承兩編
暨其施行法規定辦理」、「日據時期臺灣省人財產繼承習慣
分為家產繼承與私產繼承兩種。家產為家屬(包括家長在內
)之共有財產;私產係指家屬個人之特有財產。…」、「日
據時期私產之繼承:⒈日據時期家屬(非戶主)之遺產為私
產。因家屬死亡而開始之私產繼承,僅有法定繼承人而無指
定或選定繼承人。⒉私產繼承純屬財產繼承性質,與家之觀
念無關,故分戶別居、別籍異財之直系卑親屬對家產雖無繼
承權,但對於私產仍有繼承權。⒊私產繼承之法定繼承人之
順序如下:⑴直系卑親屬。⑵配偶。⑶直系尊親屬。⑷戶主。⒋
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卑親屬有親等不同時,以親等近者為優
先。親等相同之直系卑親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共同均分繼承
,不分男女、嫡庶、婚生、私生或收養,且非必與被繼承
同住一家,均得為繼承人。」,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
、2、12點定有明文。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
序定之:⒈直系血親卑親屬,⒉父母,⒊兄弟姊妹,⒋祖父母;
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
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
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
者,不在此限;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與第1138條所
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與第2順序或第3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
產2分之1,現行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
44條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且74年修正前民法亦有相同之
規定。
 ㈡查被繼承人○○於33年(即昭和19年)10月3日死亡,被繼承
○○則於14年(即大正14年)2月20日死亡,渠等為原坐落彰
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共有人,該等土地經共
有人○○○訴請本院判決分割之,本院民事庭於108年1月24日
以104年度訴字第913號民事判決判決准予分割,被繼承人○○
、○○就該等土地之應有部分權利,於裁判分割後,除部分轉
換為不動產外,另變形為對其他共有人之補償金請求權(公
同共有),是被繼承人○○、○○之遺產應如附表一、二所示;
又依前揭說明,被繼承人○○所遺遺產為私產,其死亡時既無
直系卑親屬、配偶及直系尊親屬,即應由當時戶主即被繼承
人○○所繼承;故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應繼分
如附表三所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現戶全戶、現
戶部分、現戶部分含非現住人口、除戶部分)、舊戶籍資料
、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等
件為證,並有彰化○○○○○○○○113年12月18日彰戶三字第11300
09508號函及其所附之舊戶籍資料在卷可憑,且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13號民事卷宗、提存所110年度
存字第793、796、853、854、856、858、860號卷宗核閱無
誤,亦為被告庚○○當庭所不爭執,其餘被告則均經通知未到
庭,亦未以書狀或其他方式表示任何意見,是此部分之事實
,堪以認定。
 ㈢又本件被繼承人之前開繼承人,均無拋棄繼承情事,有本院
索引卡查詢證明、案件查詢證明、案件查詢清單、家事事件
(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1
4年6月23日中院漢家合字第1142000247號函附卷可憑,足見
兩造均為繼承人。
 ㈣另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
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再按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
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
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
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
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
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
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換言之,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
既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
共有關係,性質上自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
度臺上字第748號、85年度臺上字第1873號、93年度臺上字
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
被繼承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
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尚符合共有人全體利益與公平
性,且合乎遺產之經濟利用,核無不合。爰判決如主文第1 、2項所示。
四、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另按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 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 之比例,命分別負擔,同法第85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分 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 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然兩造既因本件遺產分割而均蒙其利 ,如僅由敗訴之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是本院認本件 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如附表三所示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 為公允。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件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儀婷附表一(被繼承人○○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備註 1.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面  積:126.44㎡ 權利範圍:24/576 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部分)」欄所示之比例予以分配取得。 2. 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面  積:144.73㎡ 權利範圍:24/576 同上。 3. 彰化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 面  積:23.26㎡ 權利範圍:24/576 同上。 4. 彰化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 面  積:81.48㎡ 權利範圍:24/576 同上。 5. 彰化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 面  積:315.94㎡ 權利範圍:1/1 同上。 6. 彰化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 面  積:2,421.36㎡ 權利範圍:24/576 同上。 7.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新臺幣(下同)11,563元。 債務人:○○之繼承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72027分之11563;公同擔保地號:彰化縣花壇鄉新灣子口段(下同)1077、1077-6、1077-13、1077-15、1077-17、1077-19;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30號。 8.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76,538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476765分之76538;公同擔保地號:1077、1077-6、1077-16、1077-17、1077-19;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31號。 9.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162,395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162395;公同擔保地號:1077、1077-6、1077-8、1077-17、1077-19;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32號。 10.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45,923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286064分之45923;公同擔保地號:1077、1077-6、1077-12、1077-17、1077-19;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33號。 11.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69,785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434702分之69785;公同擔保地號:1077、1077-6、1077-12、1077-17、1077-19;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34號。 12.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22,666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141190分之22666;公同擔保地號:1077、1077-2、1077-6、1077-17、1077-19;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35號。 13.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65,887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410423分之65887;公同擔保地號:1077、1077-6、1077-10、1077-17、1077-19;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36號。 14.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52,563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327424分之52563;公同擔保地號:1077、1077-6、1077-9、1077-17、1077-19;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37號。 15.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81,268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506234分之81268;公同擔保地號:1077、1077-6、1077-7、1077-17、1077-19;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38號。 16.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598,343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598343;公同擔保地號:1077、1077-6、1077-17、1077-18、1077-19;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39號。 17.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71,853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71853;公同擔保地號:1098-24、1098-41;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40號。 18.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53,233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959353分之53233;公同擔保地號:1098-2、1098-41;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41號。 19.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170,046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170046;公同擔保地號:1098-5、1098-41;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42號。 20.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61,697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61697;公同擔保地號:1098-39、1098-41;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43號。 21.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64,117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64117;公同擔保地號:1098-40、1098-41;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44號。 22.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77,968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77968;公同擔保地號:1098-33、1098-41;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45號。 23.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5,506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99224分之5506;公同擔保地號:1098-6、1098-7、1098-8、1098-9;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46號。 24.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5,500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99123分之5500;公同擔保地號:1098-6、1098-7、1098-8、1098-9;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47號。 25.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5,500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99123分之5500;公同擔保地號:1098-6、1098-7、1098-8、1098-9;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48號。 26.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5,500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99123分之5500;公同擔保地號:1098-6、1098-7、1098-8、1098-9;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49號。 27.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11,137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200708分之11137;公同擔保地號:1098-16、1098-41;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50號。 28.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27,096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488318分之27096;公同擔保地號:1098-18、1098-19、1098-41;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51號。 29.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3,830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69020分之3830;公同擔保地號:1098-17、1098-41;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52號。 30.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1,567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28234分之1567;公同擔保地號:1098-25、1098-41;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53號。 31.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1,567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28234分之1567;公同擔保地號:1098-25、1098-41;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54號。 32.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1,560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28123分之1560;公同擔保地號:1098-25、1098-41;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55號。 33.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1,560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28123分之1560;公同擔保地號:1098-25、1098-41;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56號。 34.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40,586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731439分之40586;公同擔保地號:1098-37、1098-41;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57號。 35.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40,586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731438分之40586;公同擔保地號:1098-37、1098-41;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58號。 36.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47,610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858019分之47610;公同擔保地號:1098-36、1098-41;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59號。 37.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45,359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817454分之45359;公同擔保地號:1098-35、1098-41;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60號。 38.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793號提存款16,940元及其孳息。 同上。 ○○○ 39.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796號提存款303,803元及其孳息。 同上。 ○○○ 40.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853號提存款70,358元及其孳息。 同上。 ○○○ 41.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854號提存款70,358元及其孳息。 同上。 ○○○ 42.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856號提存款2,736元及其孳息。 同上。 ○○○ 43.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858號提存款5,513元及其孳息。 同上。 ○○○ 44.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860號提存款121,758元及其孳息。 同上。 ○○○ 附表二(被繼承人○○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備註 1.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面  積:126.44㎡ 權利範圍:24/576 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部分)」欄所示之比例予以分配取得。 2. 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面  積:144.73㎡ 權利範圍:24/576 同上。 3. 彰化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 面  積:23.26㎡ 權利範圍:24/576 同上。 4. 彰化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 面  積:81.48㎡ 權利範圍:24/576 同上。 5. 彰化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 面  積:315.39㎡ 權利範圍:1/1 同上。 6. 彰化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 面  積:2,421.36㎡ 權利範圍:24/576 同上。 7.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11,563元。 債務人:○○之繼承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72027分之11563;公同擔保地號:彰化縣花壇鄉新灣子口段(下同)1077、1077-6、1077-13、1077-15、1077-17、1077-19;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30號。 8.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76,537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476765分之76537;公同擔保地號:1077、1077-6、1077-16、1077-17、1077-19;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31號。 9.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162,396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162396;公同擔保地號:1077、1077-6、1077-8、1077-17、1077-19;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32號。 10.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45,923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286064分之45923;公同擔保地號:1077、1077-6、1077-12、1077-17、1077-19;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33號。 11.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69,785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434702分之69785;公同擔保地號:1077、1077-6、1077-12、1077-17、1077-19;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34號。 12.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22,666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141190分之22666;公同擔保地號:1077、1077-2、1077-6、1077-17、1077-19;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35號。 13.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65,887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410423分之65887;公同擔保地號:1077、1077-6、1077-10、1077-17、1077-19;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36號。 14.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52,563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327424分之52563;公同擔保地號:1077、1077-6、1077-9、1077-17、1077-19;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37號。 15.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81,268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506234分之81268;公同擔保地號:1077、1077-6、1077-7、1077-17、1077-19;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38號。 16.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598,343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598343;公同擔保地號:1077、1077-6、1077-17、1077-18、1077-19;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39號。 17.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74,626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74626;公同擔保地號:1098-24、1098-41;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40號。 18.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55,287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959353分之55287;公同擔保地號:1098-2、1098-41;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41號。 19.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176,611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176611;公同擔保地號:1098-5、1098-41;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42號。 20.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64,078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64078;公同擔保地號:1098-39、1098-41;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43號。 21.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66,593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66593;公同擔保地號:1098-40、1098-41;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44號。 22.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80,978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80978;公同擔保地號:1098-33、1098-41;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45號。 23.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5,718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99224分之5718;公同擔保地號:1098-6、1098-7、1098-8、1098-9;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46號。 24.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5,713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99123分之5713;公同擔保地號:1098-6、1098-7、1098-8、1098-9;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47號。 25.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5,713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99123分之5713;公同擔保地號:1098-6、1098-7、1098-8、1098-9;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48號。 26.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5,713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99123分之5713;公同擔保地號:1098-6、1098-7、1098-8、1098-9;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49號。 27.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11,567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200708分之11567;公同擔保地號:1098-16、1098-41;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50號。 28.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28,142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488318分之28142;公同擔保地號:1098-18、1098-19、1098-41;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51號。 29.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3,978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69020分之3978;公同擔保地號:1098-17、1098-41;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52號。 30.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1,627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28234分之1627;公同擔保地號:1098-25、1098-41;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53號。 31.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1,627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28234分之1627;公同擔保地號:1098-25、1098-41;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54號。 32.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1,621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28123分之1621;公同擔保地號:1098-25、1098-41;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55號。 33.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1,621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28123分之1621;公同擔保地號:1098-25、1098-41;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56號。 34.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42,153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731439分之42153;公同擔保地號:1098-37、1098-41;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57號。 35.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42,153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731438分之42153;公同擔保地號:1098-37、1098-41;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58號。 36.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49,448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858019分之49448;公同擔保地號:1098-36、1098-41;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59號。 37.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受領補償金額債權:47,110元。 債務人:○○○。 同上。 含擔保此債權之抵押權,兩造應有債權比例:公同共有817454分之47110;公同擔保地號:1098-35、1098-41;案號:112年彰資字第054060號。 38.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794號提存款17,594元及其孳息。 同上。 ○○○ 39.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797號提存款315,532元及其孳息。 同上。 ○○○ 40.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852號提存款70,358元及其孳息。 同上。 ○○○ 41.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855號提存款70,358元及其孳息。 同上。 ○○○ 42.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857號提存款2,736元及其孳息。 同上。 ○○○ 43.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859號提存款5,513元及其孳息。 同上。 ○○○ 44.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861號提存款121,758元及其孳息。 同上。 ○○○ 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部分) 應繼分比例(○○部分)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戊○○ 1/30 1/30 1/30 2. 庚○○ 1/30 1/30 1/30 3. 己○○ 1/30 1/30 1/30 4. 辛○○ 1/30 1/30 1/30 5. 壬○○ 1/30 1/30 1/30 6. 癸○○○ 1/30 1/6 12/120 7. 丙○○ 1/30 0 2/120 8. 丁○○ 1/30 0 2/120 9. 甲○○ 1/60 0 1/120 10. 乙○○ 1/60 0 1/120 11. 寅○○ 1/30 0 2/120 12. 丑○○ 1/6 1/6 1/6 13. 子○○ 1/6 1/6 1/6 14. 午○○ 1/6(午○○未○○辰○○巳○○申○○公同共有) 1/6(午○○未○○辰○○巳○○申○○公同共有) 1/6(午○○未○○辰○○巳○○申○○連帶負擔) 15. 未○○ 16. 辰○○ 17. 巳○○ 18. 申○○ 19. 酉○○○ 1/6 1/6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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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