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簡上字,113年度,3號
CHDV,113,家簡上,3,2025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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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鄭麗卿
被 上訴人 鄭春葉
鄭名言
賴合
賴姿絹
賴姿吟
賴仙英
賴俊佑
賴美錦
賴俊哲
謝傳
陳麗芬
陳清陽
王慷皓

靜茹
王君豪
鄭麗

鄭亘妙
鄭亘妹
鄭小惠
鄭融徽

鄭淑內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下午3時20分
,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宣示準備程序終結,茲因上訴
人迄未補正於本院第二審審理中提起之反請求損害賠償裁判
費用,亦未敘明為民事訴訟之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由本院
與本訴分割遺產事件有統合審理必要性之理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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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