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鄭麗卿
被 上訴人 鄭春葉
鄭名言
賴合
賴姿絹
賴姿吟
賴仙英
賴俊佑
賴美錦
賴俊哲
謝傳田
陳麗芬
陳清陽
王慷皓
王靜茹
王君豪
鄭麗玉
鄭亘妙
鄭亘妹
鄭小惠
鄭融徽
鄭淑內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下午3時20分
,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宣示準備程序終結,茲因上訴
人迄未補正於本院第二審審理中提起之反請求損害賠償裁判
費用,亦未敘明為民事訴訟之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由本院
與本訴分割遺產事件有統合審理必要性之理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