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9號
原 告 國立空中大學
法定代理人 許立一
訴訟代理人 吳政穎
呂秉翰
葉佳格
被 告 簡靜怡
訴訟代理人 簡惠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
民國114年12月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25法庭續行言詞
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13
年度審勞上字第168號(改分為113年度勞訴字第26號)請求
給付資遣費等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命在上開
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勞訴
字第26號民事判決書及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憑,爰依職權撤
銷本院民國114年3月20日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指定續行
言詞辯論程序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