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領工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3年度,9號
CHDV,113,勞小,9,2025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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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9號
原 告 國立空中大學

法定代理人 許立一
訴訟代理人 吳政穎
呂秉翰
葉佳格
被 告 簡靜怡

訴訟代理人 簡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
民國114年12月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25法庭續行言詞
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13
年度審勞上字第168號(改分為113年度勞訴字第26號)請求
給付資遣費等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命在上開
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勞訴
字第26號民事判決書及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憑,爰依職權撤
銷本院民國114年3月20日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指定續行
言詞辯論程序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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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