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13年度,6號
CHDV,113,保險,6,2025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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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6號
上 訴 人 陳彩
被 上訴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
,350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於原
第一審之訴,本院據此核算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得受之客觀利
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即應徵收3
萬7,350元。
二、核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3萬7,350元,因尚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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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