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6號
原 告 ○○○
訴訟代理人 ○○○律師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速來閱卷,並於本裁定送達28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
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或依
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有如附表所載應補
正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原告起訴尚有以上
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湘淯附表:
編號 補正事項 說明 1 提出載明全體適格被告之完整姓名、住居所,並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準備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關係定之。必須當事人對於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處分之權能,始足當之,故當事人適格之要件,應屬訴訟成立要件之一。又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以全體共有人為原告及被告,其當事人始為適格。本件原告起訴未列被繼承人○○○之全部繼承人為被告,顯與前開規範要旨不符。本院已函調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資料及各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原告應到院閱卷,並於主文所示之期間內,補正左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