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中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昇
訴訟代理人 楊博堯律師
廖福明
被 告 友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霞
訴訟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
劉進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4年11月10日下午3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27日經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0月
22日宣判,惟因本件案情繁複及訴訟資料龐雜,且為免再開
辯論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
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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