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864號
CHDM,114,附民,864,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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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864號
原 告 李惠茜

被 告 KEK HUI TING(中文姓名:揭慧婷) 新加坡籍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91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其中就原告遭受損害
部分,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191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
(即該判決附表三編號3所示),是依前揭說明,原告此部
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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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