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774號
CHDM,114,附民,774,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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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74號
原 告 張舒婷
被 告 洪冠宇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458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林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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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