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26號
CHDM,114,附民,126,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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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26號
原 告 王家豪
被 告 邱泰瑋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089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
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
字第1089號判決諭知管轄錯誤,並同時諭知移送於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依上揭規定,本院自應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併為
同一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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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