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017號
CHDM,114,附民,1017,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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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82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989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004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011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017號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阮鈺婷
明惠
蔡依君
孔月娥
吳月里
原 告 賴奕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玲瑩律師
被 告 呂欣蓉


陳孝耿
張至鈞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刑案114年度訴字第1323、1393號加重詐欺等
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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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