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金訴字第5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麗卿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
字第9751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
當,同意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上午11
時在本院第19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素珍
書記官 王心怡
通 譯 饒婉菱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文:
張麗卿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本院114年 度附民字第885號和解筆錄內容,向被害人高湘雲支付損害 賠償。
二、犯罪事實要旨:
張麗卿明知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 ,亦為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如交予不具信賴關係之 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時指示受 詐騙者轉帳及提款之工具,且受詐騙者匯入款項遭提領後, 即遮斷資金流動軌跡,達到掩飾、隱匿之目的,竟仍不違背 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 國113年5月15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申 辦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中 商銀帳戶)提供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取得上開帳戶 之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 詐欺方式詐欺高湘雲,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 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台中商銀帳戶,旋遭提領一 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第55條、第30條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 款、第74條第2項第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訊問程序 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 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 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法 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 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 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 判決書。
本案經檢察官李秀玲提起公訴,檢察官鄭文正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 王心怡 法 官 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心怡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高湘雲 以通訊軟體LINE等傳送訊息向告訴人誆稱車子沒油、見客戶及親人過世等,需要資金云云。 ①113年5月15日3時9分許 ②113年5月15日10時36分許 ③113年5月15日10時39分許 ④113年5月15日22時48分許 ⑤113年5月16日21時36分許 ⑥113年5月17日12時59分許 ⑦113年5月18日21時2分許 ⑧113年5月19日22時53分許 ⑨113年5月20日9時32分許 ⑩113年6月12日20時53分許 ⑪113年6月15日19時46分許 ⑫113年6月17日13時42分許 ⑬113年6月17日13時43分許 ⑭113年6月20日1時1分許 ⑮113年6月20日1時7分許 ①4,100元 ②2,000元 ③1,000元 ④5,000元 ⑤20,500元 ⑥20,000元 ⑦300元 ⑧100元 ⑨4,000元 ⑩6,000元 ⑪9,000元 ⑫10,000元 ⑬5,000元 ⑭2,000元 ⑮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