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4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勝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字第73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侯勝林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
後業於民國114年10月19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參照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儀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