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4年度,599號
CHDM,114,金簡,599,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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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5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孟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
偵字第1513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判決如下:
主 文
蕭孟仁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蕭孟仁可預見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相關資料予他人使用,常 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犯罪集團所利用以遂行詐欺犯 罪及隱匿、掩飾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竟基於幫助詐 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與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 員期約每提供1張金融卡可獲得新臺幣(下同)10萬元到15 萬元之對價,於民國114年4月10日某時,在彰化縣○○市之正 達行,以「空軍一號」貨運,將其申辦之郵局帳號OOOOOOOO OOOOOO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金融卡寄予上開詐欺集團成 員;復於114年4月11日或12日某時,將其申辦之彰化商業銀 行帳號OOOOOOOOOOOOOO號帳戶(下稱彰銀帳戶)金融卡,置 於彰化縣員林市○○路O段OO號之萊爾富超商員林山腳門市停車場電線桿下草叢內,任由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取走,並以 通訊軟體LINE告知帳戶密碼。嗣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 示時間、方式,對陳立維范氏惠周勝駿、楊允臻、葉雅 鳳、廖晨希羅翊方周麗娟、陳惠敏施用詐術,致渠等陷 於錯誤,分別轉帳至附表所示帳戶,旋遭上開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提領一空,而製造金流之斷點,以此等方式掩飾、隱匿 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證據:
 ㈠被告蕭孟仁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 白。
 ㈡證人即告訴陳立維范氏惠周勝駿、楊允臻、葉雅鳳廖晨希羅翊方周麗娟、陳惠敏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告訴人陳立維范氏惠周勝駿、楊允臻、葉雅鳳、廖 晨希羅翊方周麗娟、陳惠敏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 對話紀錄擷圖、轉帳畫面擷圖、告訴人楊允臻之存摺內頁明 細照片、被告之彰銀帳戶、郵局帳戶之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 、臉書文章擷圖、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記錄。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被告先後寄出郵局帳戶、交出 彰銀帳戶之金融卡並告知密碼之時間相近,堪認其所為均在 實現同一犯罪目的,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 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㈡被告以一接續提供郵局帳戶、彰銀帳戶之行為,同時侵害如 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㈢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於近年來致力於查辦詐 欺集團,媒體亦經常報導查獲國內外詐欺集團、機房及無辜 民眾受騙上當、積蓄遭騙等情事,詎被告仍將自己申辦之金 融機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提供給他人使用,雖非參與詐騙之 正犯行為,但仍使無辜民眾受害,並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隱 身幕後,貪享不法所得,影響金融交易秩序,並增加執法機 關查緝之困難,理當譴責。復考量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所蒙受 財產損害之程度,及被告之前科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情節。此外,審酌被告犯後於警詢、偵查中否認犯行, 於本院準備程序最終願意認罪之犯後態度,迄未與如附表所 示之被害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 目前在工地工作,日薪1,100元,已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 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獲得報酬,故不予宣告沒收其犯罪所 得。至如附表所示被害人轉入被告郵局帳戶、彰銀帳戶之款 項,已經不詳詐欺正犯提領而脫離被告之支配,若對被告宣 告沒收遭移轉之款項,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秀玲提起公訴,檢察官許程崴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受騙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新臺幣) 轉入帳戶 1 陳立維 ︵ 提 告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2日13時8分許,以社群軟體臉書向陳立維誆稱欲以新竹物流購買其刊登之商品,但須依客服人員指示開通金流服務云云,致陳立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4年4月12日14時4分 8,018元 彰銀帳戶 2 范氏惠 ︵ 提 告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0日22時10分許,以臉書向范氏惠誆稱欲購買其刊登之商品,但須依客服人員指示辦理云云,致范氏惠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4年4月12日13時6分 4萬9,987元 彰銀帳戶 3 周勝駿 ︵ 提 告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0日某時,以臉書向周勝駿誆稱欲購買其刊登之商品,惟無法下單,須依客服人員指示辦理云云,致周勝駿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4年4月12日13時42分 1萬3,123元 彰銀帳戶 4 楊允臻 ︵ 提 告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7日前某時,佯以社群軟體IG暱稱「快門女孩」刊登抽獎貼文,適楊允臻於114年4月7日某時瀏覽後與之聯繫,即向其誆稱抽中現金獎,但須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認證云云,致楊允臻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4年4月12日12時30分 3萬元 彰銀帳戶 5 葉雅鳳 ︵ 提 告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0日20時許,以IG帳號「Wennie」向葉雅鳳之女誆稱欲以新竹物流購買其刊登之商品云云,嗣轉傳偽新竹物流連結葉雅鳳後,即假冒客服誆稱要簽署託運條款授權簽署認證云云,致葉雅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4年4月11日0時35分 4萬6,008元 郵局帳戶 6 廖晨希 ︵ 提 告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1日1時50分前某時,佯以旋轉拍賣網站買家廖晨希誆稱欲購買其刊登之商品,但須依客服人員認證處理云云,致廖晨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4年4月11日1時50分 2萬1,012元 郵局帳戶 7 羅翊方 ︵ 提 告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0日19時3分許,佯以DCARD網站買家羅翊方誆稱欲購買其刊登之商品,惟須依客服人員指示進行認證云云,致羅翊方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4年4月10日21時34分 4萬9,972元 郵局帳戶 114年4月10日21時36分 4萬9,438元 8 周麗娟 ︵ 提 告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日20時14分前某時,佯在IG刊登抽獎廣告,適周麗娟瀏覽後參與抽獎,即向其誆稱中獎,但須依客服人員指示開通第三方認證云云,致周麗娟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4年4月10日21時21分 4萬9,999元 郵局帳戶 9 陳惠敏︵ 提 告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0日15時46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假冒陳惠敏之同學向其佯稱急用需借錢云云,致陳惠敏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4年4月11日0時8分 3萬元 郵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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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