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4年度,589號
CHDM,114,金簡,589,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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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OPIANTO(中文姓名安多




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4年度偵字第9650號、第1170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 文
NOPIANTO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
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
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新臺幣壹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以下部分應予更正之外,其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第12至13行「社群軟體『抖音
TikTok』暱稱『Jennaria』之越南籍男子」應更正為「社群
體暱稱『Jennaria』之印尼籍女子」。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中前6位告訴人之詐騙方法欄中「瀏
覽得投資訊息後」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瀏覽投資訊息後」;
告訴施正榮部分,詐騙方法欄第4行「投資賺錢前提
」之記載應予刪除;就告訴楊耀宗部分,詐騙方法欄第3
至4行「Line暱稱『學無止境頂峰相見』及『夏美玲』」之記載
更正為「Line群組『學無止境頂峰相見』及暱稱『夏美玲』」
;就告訴易秀蘭部分,詐騙方法欄第4行「弘逸」之記載
應予刪除;就告訴游士賢部分,詐騙方法欄第3至4行「Li
ne暱稱『AI智慧社團』、『王淑君』」之記載應更正為「Line
組『AI智慧社團』、暱稱『王淑君』」。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NOPIANTO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且被告以一提供
帳戶之行為,造成告訴人7人之財產法益受到侵害,亦為想
競合犯,皆應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為幫助犯,惡性及違法情節均較正犯為輕,應依刑法第3
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至於被告固於偵查
中為認罪之陳述,但其並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元
,自無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適用之餘地,併此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依其智識及生活經歷,
對於不法份子利用他人金融機構帳戶實行詐欺並掩飾詐欺正
犯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有所預見,竟仍將金融帳戶提供給
他人使用,致該帳戶遭利用作為詐取金錢之人頭帳戶,而使
犯罪者之真實身分難以查緝,助長犯罪。復因詐騙集團難以
破獲,以致詐騙情事未能根絕。並考量告訴人7人被騙匯款
金額不少,是以被告所為造成之損害不輕。兼衡被告坦承犯
行,但迄今未賠償告訴人7人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惟念及
被告並無前科之素行,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暨被
告自述學歷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之生活狀況。以及
察官具體求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㈤按刑法第95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故外國犯罪經法院 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應 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 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合比 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最高法院94 年度台上字第40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為印尼籍外國人,本案固然提供帳戶給詐欺集團使用,但犯罪情節 非鉅,且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以及其無前科之素 行,認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附 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自承有因本案獲得新臺幣1萬元,為其犯罪所得,且未歸 還或賠償告訴人7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 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㈡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有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 收之」。惟查,被告提供帳戶給詐欺集團使用,但被告並未 經手告訴人7人所匯款項,如仍予沒收本案洗錢標的之財產 ,顯然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 收洗錢標的。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求檢 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 日期為準。)(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冠慧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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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