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4年度,407號
CHDM,114,金簡,407,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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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明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4年度偵字第113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傅明朗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提供
帳戶、帳號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處罰金新臺幣七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原記載「期約
對價而」,應予刪除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及其偵查中辯護人雖辯稱被告係受騙,提供帳戶係有正
當理由云云。然查: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範關於無正當理由而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之管制與處罰規定,明訂任何人無正當理由,均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之法定義務,此一行為乃為洗錢之脫法行為,並針對惡性較高之期約對價、一行為交付或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帳號,及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等情形,科以刑事處罰。立法理由載明:「鑑於洗錢係由數個金流斷點組合而成,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以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依本法均負有對客戶踐行盡職客戶審查之法定義務,任何人將上開機構、事業完成客戶審查後同意開辦之帳戶、帳號交予他人使用,均係規避現行本法所定客戶審查等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論處,惟主觀犯意證明困難,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故有立法予以截堵之必要。爰此,於第一項定明任何人除基於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以外,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之法定義務,並以上開所列正當理由作為本條違法性要素判斷標準。本條所謂『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係指將帳戶、帳號之控制權交予他人,如單純提供、交付提款卡及密碼委託他人代為領錢、提供帳號予他人轉帳給自己等,因相關交易均仍屬本人金流,並非本條所規定之交付、提供『他人』使用。另現行實務常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等方式要求他人交付、提供人頭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均與一般商業習慣不符,蓋因申辦貸款、應徵工作僅需提供個人帳戶之帳號資訊作為收受貸放款項或薪資之用,並不需要交付、提供予放貸方、資方使用帳戶、帳號支付功能所需之必要物品(例如提款卡、U盾等)或資訊(例如帳號及密碼、驗證碼等);易言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為由交付或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已非屬本條所稱之正當理由。惟倘若行為人受騙而對於構成要件無認識時,因欠缺主觀故意,自不該當本條處罰。」故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合計3個以上帳戶(含金融帳戶、虛擬貨幣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控制使用,所為即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刑事處罰之客觀構成要件,並對該等客觀構成要件事實,具主觀故意(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即具主觀故意),即為構成要件該當。然倘行為人受騙而就上開客觀構成要件事實並無認識時,即欠缺主觀故意。該罪並另明定「無正當理由」作為違法性要素,僅在交付、提供具正當理由「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始認得阻卻違法,不構成該罪。又現今申辦貸款,借款人僅須提供財力證明,例如薪資轉帳證明、扣繳憑單、所得清單等顯示借款人收入狀況,供放貸方為信用評估、瞭解還款資力;亦只需提供帳號供作收受貸放款項之用途,根本無須提供帳戶給他人控制使用。是以申辦貸款為由,交付、提供帳戶予他人控制使用,並非正當理由,已為前揭立法理由所明白揭示。
(二)查被告本案提供帳戶、帳號(下統稱帳戶)給他人,係為供他人資金進出其帳戶,顯已認知所為係將帳戶控制權提供他人作為進出他人款項之使用,並非單純為委託他人代為領錢、提供帳號予他人轉帳給自己。參以被告本案提供之帳戶共計3個,堪認被告已該當前述洗錢防制法規範之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合計3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之客觀構成要件,且已就客觀構成要件事實具主觀故意,並非是受騙而誤信對方不會使用其帳戶或受騙誤信所為並未將帳戶使用控制權交給他人。又其行為時為48歲具相當社會經驗之成年人,並具貸款經驗,此為其偵訊所是認(偵卷P232),對於申辦貸款無須交付、提供帳戶給他人使用一節,自知之甚稔,就他人以申辦貸款為由,要求提供帳戶供使用一節,並非申辦貸款之正常程序,當甚明瞭。由被告所陳:對方說要幫我拉高信用分數,爭取比較低利率等語(偵卷P232),參以卷附被告所提與對方對話紀錄截圖所示,可知其等乃係欲以對方之資金偽裝成是被告資金,進出被告提供之帳戶及交易虛擬貨幣,做成虛假金流,欲洗被告之信用(偵卷P213、219-225),對方並教導被告要向銀行「謊稱」是親友間之金流匯款,才不會被銀行抓到在洗信用。則被告本案提供帳戶給對方使用,主觀上顯已認知係欲供製作「虛假金流,而有誤導銀行錯誤評估其信用及還款資力之虞」,所為實難謂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其與對方更不具親友間信賴關係,本案提供帳戶予對方使用,自明知不具正當性,乃非正當理由,甚為明確。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
由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罪。檢察官固認
被告所為亦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之「期約對價
」提供帳戶,然該條所稱「對價」,乃著重在「交換關係」
,亦即行為人係以帳戶本身作為「交易」之客體而獲取報酬
回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係以要製作虛假之金流紀錄以利申
貸為由,使被告提供其帳戶,堪認被告並非係以帳戶作為交
易之客體,尚與期約對價提供帳戶之要件不合,公訴意旨此
部分所認容有誤會,是被告所為僅成立前述洗錢防制法第22
條第3項第2款之罪,爰逕予更正。
四、被告並未於偵查中坦認犯罪,尚不適用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
3項前段減刑之規定。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綜合全卷證據資料、被告犯罪
節,依刑法第57、58條規定,審酌各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部分:
  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取得對價報酬或獲有犯罪所得、不法利益 ,尚無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之問題,併此敘明。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 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1307號  被   告 傅明朗 
  選任辯護人 張育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傅明朗明知申辦貸款而將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平台帳號 、提供予他人使用,並非提供帳戶之正當理由,且可預見金融 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平台帳號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 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並無特別窒礙之處, 故將自己之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 犯罪行為而用以處理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難以追查, 竟仍基於期約對價而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戶、虛 擬通貨平台帳號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通訊訊軟體LI NE,將附表所示之帳戶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LINE暱稱「黃潘郁」之人使用。嗣「黃潘郁」所屬詐欺集團 成員取得如附表所示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在社群軟體Faceb ook刊登廣告,俟張綉蕙於民國113年10月初某日瀏覽該廣告 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佳珊」之詐欺集團成員為好友 ,「林佳珊」向張綉蕙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張綉蕙 陷於錯誤,而於114年1月20日10時8分許,臨櫃匯款新臺幣 (下同)20萬元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帳戶,旋即遭轉出詐欺 贓款而不知去向。嗣張綉蕙查覺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 追查,悉知上情。
二、案經張綉蕙訴由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傅明朗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附表所示之帳戶為其所申辦,並將附表所示之帳戶資料,以LINE訊息方式 ,提供予「黃潘郁」之事實 。 2 告訴人張綉蕙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張綉蕙遭詐騙,並將受騙款項匯款至附表編號1所示帳戶之事實。 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張綉蕙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影本、其與「林佳珊」之對話紀錄擷圖照片 證明告訴人張綉蕙遭詐騙,並將受騙款項匯款至附表編號1所示帳戶之事實。 4 附表編號1所示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⑴證明附表編號1所示帳戶為被告所申設之事實。 ⑵證明告訴人將受騙款項匯款至附表編號1所示帳戶,並遭提領一空之事實。 5 被告提供之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 證明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以通訊軟體LINE,提供如附表所示之帳戶資料予「黃潘郁」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第2款之 期約對價而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3個以上帳戶罪嫌。三、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上開犯行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嫌,惟被告辯稱係因申辦貸款而提供附表所示之帳 戶資料一節,有被告與「張凱翔」、「黃潘郁」之LINE對話 紀錄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係因誤信對方話術,始提供附表所 示之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且本件尚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 被告主觀上已認識收受者將會持以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犯 罪使用,是被告欠缺詐欺取財之故意,應認此部分罪嫌不足 ,自難以詐欺取財罪責相繩,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上 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為同一行為,自為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林 芬 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 玉 珊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 1 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 4 項規定裁  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 1 款或第 2 款情形,應依第 2 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 1 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 2 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提供之時間 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平台帳號 提供之資料 1 114年1月13日17時55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銀行之使用者代號及密碼 2 114年1月13日17時58分許 虛擬通貨平台Hoya帳號(OOOOlangf0000000il.com) 電子信箱之帳號及密碼、資金密碼及登入密碼 3 114年1月13日17時59分許 虛擬通貨平台HTX帳號(OOOOlangf0000000il.com) 帳號及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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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