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易字第134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胡雅玲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儀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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