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998號
CHDM,114,訴,998,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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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9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智宏


選任辯護人 曾耀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9781號、第165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智宏共同犯運輸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
刑貳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張智宏知悉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
酮成分之咖啡包及含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之彩虹菸均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
,不得運輸,並可預見毒品咖啡包可能任意添加種類、數量
不詳之毒品混合而成,縱使其內含有二種以上毒品,亦不違
背其本意,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阿凱」之人共同
基於運輸混合二種以上之第三級毒品、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絡,由「阿凱」指示張智宏於民國113年6月5日晚間7時許,
前往彰化縣○○鎮某網咖店後方空地棧板夾層內,將「阿凱」
預先藏放、以塑膠袋包裝之如附表一所示毒品(下稱本案毒
品)取出後,運輸至位於彰化縣○○鄉○○路000號之「○○○○○
館」,以此方式為「阿凱」運輸混合二種以上之第三級毒品
及第三級毒品。嗣張智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於運送途中,在同年6月6日凌晨0時5分許行經彰化縣○○
鎮○○路與○○路交岔路口時遭警攔查而查獲,並扣得本案毒品
,始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本院所引之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查並非違法取得,復無依法
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
辨認而為合法調查,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均
坦承不諱(見偵一卷第80-81頁、本院卷第51、76-77頁),
復有警方偵查報告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品收據、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彰化縣警察局查獲施用(持有
)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扣押物品照片等件附卷可參(
見他字卷第5、19-27、47-49、59-61頁),另扣得之本案毒
品經抽取部分鑑定後,分別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
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及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
分等情,有附表一各編號「鑑定報告」欄所示鑑定書在卷可
憑(其成分詳如附表一各編號「鑑驗結果」欄所載),足認
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立法意旨,乃在依目前毒
品查緝實務,施用混合毒品之型態日益繁多、成分複雜,施
用後所造成之危險性及致死率均高於施用單一種類,為加強
遏止混合毒品之擴散,爰增訂該項規定,且本項係屬分則之
加重,為另一獨立之犯罪型態,如其混合二種以上毒品屬不
同級別,應依最高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
分之一,如屬同一級別者,因無從比較高低級別,則依各該
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又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所列管之毒品種類繁多,品項分級各不相同,若行
為人已然知悉所運輸之物品為毒品,關於毒品之種類無具體
之認知,又無明確之意思排除特定種類之毒品,則主觀上對
於所運輸之毒品可能包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任一種
或數種毒品,即應當有所預見,預見後仍為運輸行為,就實
際上所運輸之特定品項毒品,即具備運輸之不確定故意。經
查,被告既供稱其知悉其為「阿凱」所運輸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物為咖啡包(見偵一卷第80頁),衡酌現今社會環境
時有因施用過量或來源不明、混合不同特性毒品之毒品咖啡
包致死之案例,並廣經媒體報導及政府持續宣導,甚至為遏
止亂象而修法加重其刑,已為一般人熟知之常識,被告於本
院審理過程中亦無智識較常人低下之情形,當可預見運輸之
毒品內有混合多種毒品成分之可能,而被告基於上開認知,
復未查明附表一編號1所示咖啡包之確切毒品成分,顯然對
其內含毒品種類為何之情節毫不在乎,是被告對於所運輸之
上開咖啡包是否混合多種不同毒品乙情均在所不問,對此運
輸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成分之結果,被告主觀上顯有所容認,
至為明確。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已堪認定,自
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論罪: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所稱之混合,係指將二種
以上之毒品摻雜調合,無從區分而言(如置於同一包裝)
,又此規定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
當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而成為另一獨立之罪。經查,被
告運輸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毒品即咖啡包,經送鑑定結
果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
二甲基卡西酮」成分等情(詳如附表一編號1「鑑驗結果
」所載),有附表一編號1「鑑定報告」欄所示鑑定書在
卷可參,是該毒品即係同一包裝內摻雜調合有二種以上之
毒品,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所稱之混合二種
以上之毒品。
(二)核被告運輸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毒品部分,係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9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而混
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被告運輸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毒品部
分,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
品罪。至公訴意旨固認被告就運輸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毒
品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
毒品罪等情,惟其適用罪名應有誤會,惟此部分與檢察官
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本院已當庭告知被告此部分
罪名(見本院卷第72頁),即得予以審理,並變更起訴法
條。
(三)被告就運輸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毒品部分,其持有如附表
一編號1所示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
為運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被告以一運輸行為構成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
項、第9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處斷。   
(五)被告與「阿凱」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
論以共同正犯。
(六)刑之加重減輕:
  ⒈被告所犯運輸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犯行,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適用運輸第三級
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
  ⒉被告於偵查中已坦承確有運輸本案毒品之情形,復於審理
時自白犯行,即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自
白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⒊本案被告遭警查獲之經過,係因其吸食香菸時遭警方攔查
而發現身上有毒品氣味,進而查得被告持有本案毒品之情
形,嗣被告即主動供出本案運輸毒品犯行等情,業據被告
於警詢時供明在卷(見偵二卷第15-16頁),且有警方偵
查報告書在卷可參(見他字卷第5頁),可見被告在坦承
本案犯行前,警方並無任何證據可合理懷疑被告當時持有
之本案毒品與運輸行為有關,堪認其本案運輸毒品之犯行
,合於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⒋至辯護意旨雖主張本案尚有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之
餘地(見本院卷第77-78頁)。惟觀諸被告所運輸如附表
一編號1所示毒品咖啡包達98包,數量非小,對於社會治
安及國民健康造成之潛在危害非輕;復參以被告於偵訊時
自承係為獲取得以施用毒品彩虹菸之利益,始答應「阿凱
」為本案運輸毒品犯行等語(見本院卷第80頁),要難認
犯罪有何特殊原因與環境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再審酌被
告所為本案犯行,經依上揭規定減輕其刑後,其處斷刑下
限已大幅降低,以本案犯罪情節觀之,要無科以減刑後之
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之餘
地,附此敘明。
  ⒌被告有上揭刑之加重與減輕事由,應依法先加後減及遞減
之。
二、科刑: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竟為貪圖得以施用毒品,
竟鋌而走險運輸本案毒品,且經查獲之毒品數量非微,所為
非僅助長毒品之流通,亦對國民健康及社會治安造成相當程
度之危害,應予相當非難;惟參酌被告自查獲以來均坦承犯
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
參與本案之角色地位、運輸毒品之數量,以及被告之前案紀
錄(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
識程度、工作狀況、家庭經濟情況(因涉及個人隱私,爰不
予揭露,見本院卷第78-7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肆、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本案毒品,均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為違禁物,均應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 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
二、另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因此獲有報酬或犯罪所得,爰 不予諭知沒收、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炫、林家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蕉杏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 備註 1 咖啡包98包(起訴書誤載數量為96包) ⒈送驗檢品2包(即編號1-9、1-10),驗前淨重5.25公克,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包,經檢視內含綠色粉末,淨重3.22公克,取0.18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2.14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 ⒉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6%,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約6%。 ⒊推估檢品98包,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淨重合計204.38公克,純質淨重各為12.26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36111673號鑑定書之「鑑定結果」及附表(見偵一卷第111-113頁) 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安保字第12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2 彩虹菸4支 送驗香菸4支,拆封清點檢品滲漏,經送驗單位同意連同證物袋秤重,總毛重11.65公克,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支,淨重1.2153公克,驗餘淨重1.1752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 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α-Pyrrolidinoisohexanophenone、α-PiHP)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265號鑑驗書(見偵一卷第97頁) 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安保字第12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
【附表二】偵查卷宗簡稱對照表
簡稱 全稱 他字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2054號偵查卷宗 偵一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781號偵查卷宗 偵二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6520號偵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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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