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909號
CHDM,114,訴,909,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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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9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德亮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104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德亮與同案被告王均原、鄭忠儀(均
由本院另行審理中)及身分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
Kevin」之人(下稱「Kevin」)暨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
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某
不詳成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欺告訴人
黃欣茹,致其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時間,轉匯如附表所
示金額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再由被告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
、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款項後,於民國113年9月5日18時5
8分許,至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1段之成功停車場交與同案被
告王均原,復由同案被告王均原於不詳時、地轉交同案被告
鄭忠儀,並由同案被告鄭忠儀轉交「Kevin」,藉此隱匿該
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
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同一案件,係指被告
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包括事實上一罪、法律上一罪之
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
、加重結果犯等屬之)及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最
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9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於113年9月6日0時28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00號郵局
,提領告訴人受詐而於同日0時12分許轉匯至本案帳戶款項
之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5
855號另案提起公訴,並於114年5月16日繫屬本院(即本院1
14年度訴字第711號,下稱前案)等情,有前案之起訴書、
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本案之被害人與前案均同為告訴人,且觀證人即告訴人於本
案警詢時證述內容可知,其係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協
助退返預留租屋物件所付訂金之話術施用詐術,始先後於本
案之113年9月5日18時38分許、同日18時42分許,及前案之1
13年9月6日0時12分許轉匯款項至相同之本案帳戶,由此可
見告訴人之所以多次轉匯款項至本案帳戶,應係本案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於密接時、地對其施詐所致。而被告依指示提領
告訴人受詐所匯款項之具體時間、地點及金額,在前案與本
案中雖有不同,惟均係為達詐欺取財之目的,而於密接時、
地所為,並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舉措間獨立性極
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而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核屬同一案
件。且本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係於
114年6月17日繫屬本院,此有本院收案章戳蓋於其上之臺灣
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6月13日彰檢名義114偵10432字第1149
031964號函暨所附起訴書附卷可憑。是本案係就已經提起公
訴並繫屬於法院之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爰依上
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吟附表: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受騙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黃欣茹 在社群網站Facebook刊登租屋資訊,俟黃欣茹於113年9月5日某時許上網瀏覽,並以通訊軟體LINE 暱稱「Li Ly」(LINE ID「ting01803」)取得聯繫,佯稱看房須先付訂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9月5日18時38分許 ②113年9月5日18時42分許 ①9萬9,987元 ②4萬9,988元 林政儒所有之本案帳戶 ①113年9月5日18時46分許 ②113年9月5日18時47分許 ③113年9月5日18時49分許 彰化縣○○市○○路0段00號之南瑤郵局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2萬9,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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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