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696號
CHDM,114,訴,696,2025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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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鴻圖



選任辯護人 陳秉榤律師(轉介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鴻圖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趙鴻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
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等羈押
之原因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4年5月15日執行羈押、114年8月
15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因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受命法官
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為上述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著自114年10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薰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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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