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1438號
CHDM,114,訴,1438,2025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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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易珊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
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易珊自民國114年10月7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易珊前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
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
必要,故予以羈押及延長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於民國114年1
0月7日8時47分經送急診救治,醫師診斷為:「1.到院前心
跳停止;2.疑似急性心肌梗塞」,符合羈押法第11條第1項
第2款所定「現罹疾病,因羈押而不能保其生命」之要件等
情,有法務部○○○○○○○○114年10月7日彰所衛字第1141300117
0號函及函附之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員林基督教醫院
斷書在卷可憑。考量被告目前之身心狀況,顯無反覆實施加
重詐欺取財犯罪之可能,足認被告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爰
依前揭規定予以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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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