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裕昇
鄔宗佑
選任辯護人 張家榛律師
李建廷律師
趙英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5626
、15627、15628、16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4年12月18日下午4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定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上午10時宣判,因被告鄔宗
佑具狀表示仍有與告訴人林春甫和解之意願,雙方並合意於
114年12月11日下午3時20分續行調解等情,有本院民事調解
回報單(兼改期續調報告書)、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在卷可
稽。本院考量倘被告2人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屬對被告2人量
刑有利之因子,若依原定期日宣判,對被告2人量刑基礎有
實質影響,故為能於宣判前一併審酌被告2人是否與告訴人
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且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
返奔波之訴訟經濟,進而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就本
案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