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淯淇
選任辯護人 蔡國基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張淯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張淯淇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起訴移審,經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14年8月7日起
執行羈押在案,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為前述原因依然存在,且
案件尚未審結,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14年11月7日起延長
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薰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