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7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AW KIM NEE(馬來西亞籍)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LAW KIM NEE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
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
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後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LAW KIM NEE(中文姓名:劉君妮)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
告所涉起訴書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原因、羈押必要
,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114年8
月19日羈押3月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並聽取檢察
官、被告之意見後,認被告所涉起訴書所載犯行犯罪嫌疑重
大,且被告被告為馬來西亞籍人士,於台灣沒有固定住居所
,被告逃亡之可能性存在,而本案雖已言詞辯論終結並宣判
,惟檢察官及被告均仍得上訴而尚未確定,經權衡國家刑事
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之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
受限制之程度等一切因素綜合判斷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
要性均仍存在,爰依據刑事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裁定自114年1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