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1161號
CHDM,114,訴,1161,2025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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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國榮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國榮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案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
審理,是就被告延長羈押一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規
定意旨,應由受命法官獨任裁定,先予敘明。
二、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訊問被
告及核閱相關卷證後,審酌被告否認犯行,然有卷內相關證
據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就本案被查獲部分
已經是第四次向被害人收取款項,有刑事訴訟法第101之1第
1項第7款之加重詐欺之反覆實施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審理,應予羈押,裁定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經核被告所為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經本院於114年9月24日
判處有期徒刑1年在案,且被告上開羈押事由均未消滅,仍
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應自114年10月3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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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