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自字,114年度,41號
CHDM,114,聲自,41,20251023,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自字第41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張全美
被 告 陳晋祿



謝名冠 年籍詳卷
楊閔傑 年籍詳卷
上列抗告人因告訴被告等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不服本院民國114年9月24日114年度聲自字第41號所為聲請駁回
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
被告對於前述駁回裁定,不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第5項
後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各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張全美因被告陳晋祿等妨害自由等案件,向本院聲請
准許提起自訴,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聲請,依上開規定及說
明,此裁定不得抗告。是抗告人對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
,於法顯屬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張亦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