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91號
CHDM,114,聲保,191,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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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家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家和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3年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1
9760號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13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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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