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銘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志銘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
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
017197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6年度訴字第104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