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永承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永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邱永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10月確定,已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197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8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