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守明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守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守明前因賭博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4年10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19710號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易字第83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