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74號
CHDM,114,聲保,174,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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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姚朝翊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姚朝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姚朝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7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19740號函核准
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
06、75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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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