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73號
CHDM,114,聲保,173,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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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巫堃蒼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巫堃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巫堃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8月及3月確定
,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7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314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簡字第581號),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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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