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致豪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致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致豪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21620號核准假
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60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