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09號
聲 請 人 許峻瑋
即 被 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477號),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現聲
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希望能夠交保,改以限制住居或限制出
境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
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理,應予羈押,而於民國114年9月15日裁定羈押在
案。
三、被告前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任何理由,要與本院前開
羈押原因及必要無涉,是其具保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