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准予易服勞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364號
CHDM,114,聲,1364,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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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6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李祐興


另案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准予易服勞役,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李祐興(下稱聲請人)因詐欺
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1387號判決判處罪刑,因
被告之子年僅8歲,妻子也因身體不適正在住院中,無人照
料,懇請法官能准予易服勞役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1條、第42條及第42條之1易服社會勞動或易服
勞役者,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之,刑事訴訟法第479條
第1項設有明定。是受刑人所受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
告,可否以易服社會勞動或易服勞役之方式執行,均屬檢察
官之執行事項,非裁判量刑事項,自無從向法院聲請。準此
,聲請人所受上開科刑,是否得以易服社會勞動或易服勞役
,屬檢察官執行指揮之權限,本院無從為准否之裁定,聲請
人逕向本院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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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