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346號
CHDM,114,聲,1346,2025101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4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何翊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50號),聲請檢閱
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何翊榤所涉傷
害案件已經判決確定並收到執行命令,為後續民事訴訟及反
訴準備,聲請檢閱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50號之卷證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
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
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至於審判程序終
結後或判決確定後,被告得否請求付予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法律雖仍無明文,然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已宣告修
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
與卷宗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
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
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等旨,本諸合目的性解釋,判決確定
後之被告,如因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或其他訴訟目的之需要
,請求法院付與卷證資料影本者,仍應予准許,以保障其獲
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及第3項關於檢閱卷宗及證物之限制規定,其立法理由揭
明「於判斷檢閱卷證是否屬被告有效行使防禦權所必要時,
法院宜審酌其充分防禦之需要、案件涉及之內容、有無替代
程序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等因素,綜合認定之」等旨。而
依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意旨,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
屬其受憲法訴訟權保障之範疇,判決確定後之被告,如有聲
請再審或非常上訴等訴訟上之需求,其卷證資訊獲知權應等
同於審判中之被告,而得類推適用上揭包括但書在內之相關
規定。
三、經查,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50號被告被訴傷害案件,該案已
經本院判決確定,並已函送檢察官執行。是被告本案刑事案
件既已確定,且其主張閱覽卷宗之目的,係為另案民事訴訟
有所主張,不符合前揭立法意旨,足認被告就本案已無再行
訴訟攻擊防禦之情形,自無閱覽卷宗之必要,是本件被告之
聲請,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