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45號
聲 請 人 蕭皓文
即 被 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405號),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現聲請
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願意用最大努力
負責,希望法院可以讓伊出去工作賺錢,用以償還被害人及
照顧伊之家人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
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
,而於民國114年8月31日裁定羈押在案。
三、經查,聲請人以被告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為由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要與本院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無涉,是其具保之聲請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竹君